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和另一半感情越来越差,现在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我打算去法院起诉,想知道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好看看自己符不符合,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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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应该准许夫妻双方离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基本法定条件。


同时,该条法律还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形,当存在这些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情形包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强调的是恶习且屡教不改,如果只是偶尔为之,一般不构成此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分居。(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情况复杂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