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主刑包括什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罪犯一次只能被判处一种主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
首先是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其次是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依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然后是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它是我国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接着是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最后是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并且,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