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有哪些,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基本概念。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简单来说,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我国法律中,诺成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像买卖合同,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了,并不需要马上交付商品。再比如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协商一致,合同即生效,无需立即交付租赁物。此外,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也都属于诺成合同。这些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诺成合同的成立主要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其成立。
实践合同则与诺成合同有所不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以保管合同为例,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仅仅双方达成保管的合意还不够,必须要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成立。同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成立条件和成立时间上。诺成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合同成立时间就是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而实践合同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合同成立时间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这种区别对于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诺成合同中,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不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一方只是达成了合意但没有交付标的物,合同还未成立,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