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三个权利是什么?

我家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最近听说宅基地有三个权利,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三个。我想了解一下这三个权利的详细内容,比如它们各自的定义、作用以及对我家宅基地的影响等,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宅基地的“三个权利”,指的是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这一概念源自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探索,目的是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权利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是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明确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集体拥有对宅基地的最终处置权。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这意味着宅基地并不是归某一个村民个人所有,而是归属于整个集体组织。比如村里的某块宅基地,虽然有村民在上面建房居住,但这块地本质上是属于村集体的。集体对宅基地可以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保障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村庄的整体发展。


其次是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利申请使用宅基地来建造住宅。这种资格权体现了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保障了农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需求。例如,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以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资格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


最后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者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村民获得宅基地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上面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并长期使用。不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根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也可以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例如,村民可以将自己闲置的宅基地及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除非有特殊规定和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宅基地的这三个权利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所有权是基础,确保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资格权保障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基本居住权益;使用权则赋予了农民对宅基地实际利用的权利。明确这三个权利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促进乡村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