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保管费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委托别人帮我保管一批货物,当时没太在意保管费的事儿。现在对方要跟我收保管费,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保管费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收多少、什么时候收这些有没有个标准啊?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在民法典中,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关于保管费的规定,是保障保管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首先,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这意味着,如果在保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管费以及支付期限,寄存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来支付。例如,双方约定保管一批货物三个月,保管费为五千元,在第三个月结束时支付,那么寄存人就应当按时支付这笔费用。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就会被视为无偿保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管费,事后又不能协商一致,也无法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的话,保管人就不能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再者,关于保管费的数额,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在可以认定为有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费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比如,在某一地区,保管类似物品的市场价格通常是每月每立方米一百元,那么在确定保管费时就可以参考这个市场价格。


另外,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的规定。留置权就是指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以迫使寄存人支付保管费。例如,寄存人拒绝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在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如果寄存人仍不支付,保管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保管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总之,民法典对于保管费的规定涵盖了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数额确定、无偿保管的认定以及保管人的留置权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保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