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农民工工资会构成什么罪行?

我是个小包工头,最近甲方一直拖着农民工工资没发,听说他们把钱挪作他用了。我想问问,他们这种挪用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法律上算是什么罪行啊?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张凯执业律师

挪用农民工工资可能涉及不同的罪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如果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劳动报酬就包括农民工工资,当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挪用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情形时,就可能触犯此罪。


其次,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如果属于特定款物范畴,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就会涉嫌此罪。


此外,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挪用农民工工资等用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挪用农民工工资在不同主体、不同情形下可能构成不同的罪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