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守所进入检察院会怎么样?
当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进入检察院阶段,意味着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环节。下面我们详细解释这个阶段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看看证据是否充足、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开展一系列工作。其一,检察院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是定案的关键,检察院会仔细核查公安机关收集的各类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看这些证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其二,检察院会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重要环节,通过直接与犯罪嫌疑人交流,核实案件细节,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意见, 了解其认罪态度等情况。其三,检察院还会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这些人员的意见对于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正确的决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这个阶段有一定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经过审查后,检察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