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了不安抗辩权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它是怎么定义的,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对我有什么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张凯执业律师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种保护手段。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前,发现乙的经营状况突然严重恶化,大量拖欠其他供应商的货款,有丧失履行付款义务能力的可能。此时,甲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那么先履行一方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先履行一方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它既保护了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同时也防止了先履行一方随意滥用权利,损害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正确运用不安抗辩权,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