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里面的固定期限不一样该怎么办?

我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上写的签订时间和里面规定的固定期限对不上。我担心这会影响我的权益,也不知道这种情况合不合法。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遇到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里面的固定期限不一样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而固定期限则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有效存续的时间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确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很重要,它通常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当签订时间和固定期限不一致时,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实际用工之日在固定期限内,那么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签订时间晚于固定期限起始日,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期限计算。例如,合同固定期限从1月1日开始,但签订时间是2月1日,而员工1月10日就开始工作了,那么劳动关系从1月10日起算。


要是实际用工之日早于固定期限起始日,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不规范操作。此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明确实际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并对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说明。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收集实际用工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实际用工之日晚于固定期限起始日,双方应当对合同期限进行重新协商和调整,以确保合同期限与实际用工情况相符。因为合同期限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必须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存续情况。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要保持冷静,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解决。若沟通无果,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