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付款但发票没收回怎么办?

我在以前年度给对方付了款,当时没太在意发票的事,现在需要发票了却发现一直没收回。也不知道对方还能不能给补开发票,要是不给开的话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张凯执业律师

当遇到以前年度付款但发票没收回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和依据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发票的重要性。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不仅是交易的证明,在财务核算、税务申报等方面都有着关键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以,付款后获得发票是付款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尝试与对方沟通补开发票。友好地和对方说明情况,提醒对方有义务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一般来说,大部分企业在知晓规定后会配合补开发票。若对方愿意补开发票,要注意发票的开具时间、金额、项目等信息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果跨年度补开发票,财务上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二步,如果沟通后对方拒绝补开发票。这时候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向税务机关投诉时,要准备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合同等能证明交易存在的材料,税务机关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步,从税务处理角度。若实在无法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步,在账务处理上。如果最终还是不能取得发票,企业应将这笔支出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于没有合法有效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支出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总之,遇到以前年度付款发票没收回的情况,要积极主动地依据法律规定去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