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不起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当面临交不起诉讼费的情况时,当事人是有解决办法的,那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而司法救助又分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这几种情形。
所谓司法救助,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对于那些因为经济困难等合理原因,没办法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便利和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如果当事人要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比如免交诉讼费的情况,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对于减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 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而且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而缓交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批准相应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