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被对方阻止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现在前夫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每次提出去看孩子,他都找借口拒绝。我很想念孩子,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看孩子的权利,想知道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
张凯执业律师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探视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和交流的机会。当离婚后一方的探视权被另一方阻止,不让看孩子时,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


当遇到探视权被阻止的情况,我们可以分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但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向对方说明探视孩子不仅是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保障探视权的正常行使。


如果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之前是通过协议离婚的,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并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且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探视权的相关内容,而对方拒不执行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需要强调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直接抚养方阻止探视的行为给不直接抚养方造成了精神损害等其他损失,不直接抚养方还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整个过程中,不直接抚养方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与对方沟通的记录、对方拒绝探视的相关证明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法律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