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江西,听说有人因为抢夺被抓了。我想了解下,在江西,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情况或者标准,抢夺行为才会被立案呢?我很想知道具体的规定,心里有个底。
杰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江西,关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结合江西省的具体情况,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本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标准的,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此外,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比如,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下,即便抢夺数额未达标准,也会按照抢夺罪进行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