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宪法具有渊源呢?

我不太理解宪法渊源的概念,想知道在哪些时候宪法会有渊源。我就是对宪法渊源产生的时间点很疑惑,不知道是在特定历史时期,还是在某些特定事件发生时,能给我讲讲具体情况不?
张凯执业律师

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宪法的来源。通俗来讲,就好比我们要知道一个人的出身一样,宪法渊源就是告诉我们宪法是从哪里来、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的。


宪法渊源的时间和表现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就中国而言,宪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宪法典。宪法典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宪法表现形式。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了多次修订。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这部宪法,自此之后它就成为了我国宪法的核心渊源。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指那些与宪法相关的、对宪法某一方面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比如《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宪法本身,但它们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在某一领域的具体化。它们从制定颁布开始,就成为宪法渊源的一部分。


再者是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被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准则。虽然它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或法律中,但具有宪法效力。例如我国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程序等方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惯例,这些惯例也是宪法渊源的组成部分。宪法惯例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而逐渐确立。


最后是国际条约。在一定情况下,国际条约也可以成为宪法渊源。当一个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并承认其效力时,如果该条约的内容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那么它就可能成为宪法渊源的一部分。比如我国加入的一些关于人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时就与宪法的相关规定相互联系。


综上所述,宪法渊源在不同的情形下产生。宪法典以其颁布实施为标志成为渊源;宪法性法律在制定颁布后成为宪法的具体表现;宪法惯例随着长期政治实践的积累而形成;国际条约在国家承认并适用时成为宪法渊源的补充。这些不同的宪法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的丰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