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因犯罪被法院判了缓刑,现在心里一直没底,不知道这缓刑考验期到底从啥时候开始算。我就想弄清楚这个起始时间,好知道自己接下来要在多长时间内遵守相关规定,不然心里一直慌慌的,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算结束考验。
张凯执业律师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通俗来讲,就是给犯罪的人一个考察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里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可能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从此时开始计算。比如,一审法院在5月1日宣判被告人缓刑,上诉期为十天,那么到5月11日上诉期满,若期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5月11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这天起算。


如果是二审判决,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该日开始计算。例如,二审法院在6月15日作出维持原判并宣告缓刑的判决,那么6月15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这天开始。


另外,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因为羁押是对被告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缓刑考验期是一种考察性质的期间,二者性质不同。所以,犯罪人在判决前被关起来的时间,不能算在缓刑考验期里面。总之,准确确定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对于罪犯和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罪犯是否遵守规定、原判刑罚是否执行等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