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一个合作项目,在签合同前感觉对方有些行为不太地道,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对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我好心里有个底,看看自己的权益有没有受损。
张凯执业律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而是以订立合同为借口,与对方进行恶意的谈判,从而损害对方的利益。例如,甲企业根本没有与乙企业合作的打算,但为了拖延乙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时间,故意与乙企业进行长时间的谈判,导致乙企业错过其他合作机会,遭受损失,此时甲企业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这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现问题,因此遭受损失,卖方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一方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出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