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唯一一套住房会被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唯一一套住房是否会被执行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在哪些情况下唯一一套住房会被执行。
首先,我们要明白“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有可以供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那么此时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有可能被执行。因为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提供居住场所,保障其基本生活。
情形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有些债务人为了避免自己的房屋被执行,在债务产生后故意将其他房屋转让。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一旦被查实,即使其名下只剩唯一一套住房,也会被执行。
情形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一定时间的居住权益 ,那么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此外,如果房屋设定了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同时,法院也会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
总之,唯一住房并不一定能成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保护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法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