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老年监护人在哪里办理?
在我国,确定老年监护人的办理地点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如果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通过法院进行监护权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当对老年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可以先找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若对其指定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当然,也可以不经过前面的步骤,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其次,如果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特定的政府部门办理,而是监护人与老人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监护关系,双方签字确认即可。但为了确保协 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可以进行公证,公证地点为各地的公证机构。
总之,不同情形下老年监护人的办理地点有所不同。如果涉及到通过法院指定监护,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涉及到指定监护争议的前置程序,要找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而对于事先协商确定监护关系的情况,主要是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