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我正在参与一个招标项目,但是招标方突然宣布终止招标,也没说什么正当理由。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哪些情况是不能作为正当理由来终止招标的,我好判断招标方这么做合不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在招标活动中,明确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理由终止招标,对于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理解招标以及终止招标的概念。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方式,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选择最优的中标人来完成项目。而终止招标则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决定停止该招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该条文未明确列举不属于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情形,不过可以从法律原则和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一是因为招标方内部人事变动而终止招标,不属于正当理由。人事变动是招标方自身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将其作为终止招标的借口。因为招标活动一旦启动,就涉及到众多投标人的利益和精力投入,如果仅仅因为内部人事变动就终止招标,会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由于招标方临时改变项目计划,但该改变并非基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也不能作为正当理由。比如招标方原本计划建设一个工厂,在招标过程中突然决定改为建设商业广场,且这种改变是因为自身决策的随意性,而非客观上必须改变的情况,这种终止招标是不合理的。因为投标人是基于原项目计划进行投标准备的,招标方随意改变计划会打乱投标人的安排。


三是招标方发现有个别投标人存在轻微违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不能以此为由终止招标。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如对违规投标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而不是直接终止整个招标活动,否则会损害其他正常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利益。


总之,招标方终止招标必须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投标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招标方赔偿因参与招标活动而产生的费用等。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这种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招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