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应该在哪个机构开具?
监护人证明是一种能够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维护等事务时,常常需要用到监护人证明。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证明开具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法定监护人(父母),一般可以在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因为户籍管理部门掌握着详细的家庭人口信息,能够准确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若属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则可以在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居民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对监护情况进行核实和证明;民政部门则是负责社会事务管理的行政部门,也有职责和能力开具相关证明。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证明开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样,若为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可尝试向被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开具。若是经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的情况,证明通常由指定的机构开具。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监护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