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期间质物所生孳息由谁收取?

我前段时间把一批货物质押给了别人,最近这批货物产生了一些孳息,像货物自然产生的一些附属品之类的。我不太清楚在质押期间,这些孳息到底是归我这个出质人所有,还是归质权人所有。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质押期间质物所生孳息由谁收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质押和孳息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孳息则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利息、租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在质押合同中特别约定质物孳息的归属,那么质权人是有权收取质押期间质物所生孳息的。



质权人之所以被赋予收取孳息的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为质物处于质权人的占有之下,由质权人收取孳息更为方便和合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是为了平衡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利益,避免质权人因收取孳息而获得不当利益。例如,如果质权人在收取质物孳息的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如采摘果实的人工费用等,那么这些费用应当从收取的孳息中优先扣除。



当然,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孳息归出质人所有,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就不能再收取质物的孳息。



此外,如果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孳息损坏、灭失,给质物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质权人在占有质物和收取孳息的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综上所述,质押期间质物所生孳息的收取问题,首先要看质押合同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收取的孳息要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出质人和质权人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孳息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双方最好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物孳息的归属,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