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房产归谁所有?
我出钱买了套房子,但登记在了别人名下。现在那个人不承认房子是我出资买的,想把房子据为己有。我就想知道,这种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这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啊?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判断房产归谁所有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我们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来讲,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登记的产权人通常被推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比如,在正常的房产交易中,买家看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就会认为谁是房子的主人,这就是登记的公示公信作用。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加复杂。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实际出资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以及与登记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等约定。例如,实际出资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的;还可以提供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房产实际归属等。
如果实际出资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基于借名买房的约定而让他人代持房产,那么在法律上是有可能主张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实际出资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实际出资人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情况等。
若实际出资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仅以自己出资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因为法律要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能只能要求登记人返还出资款及相应利息。
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纠纷,实际出资人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出资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