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由谁缴纳?

我涉及一个破产管理人诉讼案件,现在面临诉讼费缴纳的问题,不太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出。是破产管理人出,还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出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破产管理人诉讼案件中,诉讼费的缴纳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而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案件本身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对于破产费用的支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诉讼案件的诉讼费作为破产费用,是由债务人财产来缴纳的。如果债务人财产充足,会优先支付这笔诉讼费。但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就可能面临按比例清偿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等情况。此外,如果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存在过错导致额外的诉讼费用产生,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相应部分,但这种情况相对复杂,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