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卖给他人后,安置过渡费应由谁支付?

我把拆迁安置房卖给别人了,现在涉及到安置过渡费的问题,不清楚这笔费用到底该我出还是买房的人出。我和对方在之前的交易中也没明确说过这个事,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个安置过渡费到底谁来承担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拆迁安置房卖给他人后安置过渡费应由谁支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安置过渡费的概念。安置过渡费是指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被拆迁人需要一段时间来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弥补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等相关费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判断安置过渡费的支付主体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安置过渡费的归属和支付问题,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可。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只要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安置过渡费作出约定,那就需要进一步分析房屋交付和产权转移的情况。一般来说,在房屋交付给买方之后,买方实际上已经开始享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并且承担房屋的相关风险。此时,如果拆迁方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买方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那么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安置过渡费由买方来支付更为合适。因为买方已经从房屋的使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而安置过渡费本质上是对房屋使用相关权益的一种补偿。不过,如果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房屋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者房屋的产权还未完成转移登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房主仍然是房屋的合法权益人,安置过渡费可能还是应由原房主来收取。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这里的临时安置补偿就是我们所说的安置过渡费,其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益。所以,在确定安置过渡费的支付主体时,也要充分考虑拆迁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