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约一般由谁提出?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对我最初提的条件有了新的想法和改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新要约一般是由谁来提出呢?是提出改动意见的对方,还是我也有可能再提出新要约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新要约一般由谁提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新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就构成了新要约。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新要约通常由受要约人提出。当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如果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中的某些条款,而是提出了新的条件,这种新的意思表示就属于新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购买100件商品,每件价格100元的要约,乙回复说同意购买,但希望价格降为每件80元,此时乙的回复就构成了新要约,因为乙对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要约人也可能提出新要约。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不同意这种变更,并且提出了新的条件,这同样构成新要约。举例来说,甲向乙发出购买100件商品的要约,乙回复同意购买,但希望能提前一天交货,这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不同意提前一天交货,而是提出按原计划时间交货但可以给予一定优惠,那么甲的这一表示就是新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条文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新要约的构成条件和产生情形。


在商业活动和合同订立过程中,准确判断新要约的提出主体非常重要。因为一旦新要约产生,原来的要约就失效了,双方需要围绕新要约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决策。这有助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