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该向谁提出?

我在一场执行案件里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不清楚这个执行异议应该向哪个机构或者人员提出。怕提错了地方耽误时间还影响结果,所以想问问到底该向谁提出执行异议。
张凯执业律师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影响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那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该向谁提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这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一般就是作出执行依据(比如生效判决、裁定等)并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的法院。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负责执行的法院对整个执行案件的情况最为了解,能够高效地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案外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可以将执行情况和异议内容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有助于准确地作出裁定。


如果案外人向其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他法院由于不掌握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是无法对异议进行有效审查的,还可能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所以,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时,一定要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