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为什么会补税?
个人工资出现补税的情况,通常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以及个人的收入构成等因素有关。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方式。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需要将这四项所得合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减除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
造成工资补税,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因为每个单位在发放工资时,都会按照各自发放的金额单独预扣预缴税款,可能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全年的综合所得情况。这样一来,当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的应纳税额可能就会高于之前各单位预扣预缴的税额总和,从而产生补税。例如,小李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任职,甲公司每月给他发工资 5000 元,乙公司每月发 4000 元。两家公司分别按照各自发放的金额预扣预缴税款,但到年底汇算时,小李的全年综合所得可能适用更高的税率,就需要补税。
二是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收入在预扣预缴时的计税方式和工资薪金不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这些收入和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综合所得 后,可能导致适用税率提高,进而需要补税。比如,小张除了每月有 8000 元工资收入外,还在业余时间获得了一笔 20000 元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时税率可能较低,但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后,整体税负增加,就会产生补税。
三是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在更换工作后,新单位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是从入职当月开始重新累计扣除费用。这样可能会使纳税人全年累计扣除的费用少于按全年计算应扣除的费用,导致应纳税额增加,需要补税。比如,小王在 6 月份从 A 公司跳槽到 B 公司。A 公司按照前 5 个月累计的收入预扣预缴税款,B 公司从 6 月开始重新累计扣除费用。到年底汇算时,小王全年扣除的费用可能不足,就需要补税。
四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不及时。根据规定,纳税人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在平时没有及时申报这些扣除项目,导致预缴税款时没有充分享受扣除优惠,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这些项目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适用税率可能降低,但已预缴税额是按照未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前的收入计算的,就会产生补税。比如,小赵有一个孩子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他在上半年没有申报,下半年才申报。这样上半年预缴的税款就多了,年度汇算时就可能需要补税。
综上所述,个人工资补税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汇算,如实申报各项收入和扣除项目,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