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合并中为什么商誉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在探讨应税合并中商誉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的原因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简单来说,当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时,支付的价格超过了被收购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超出的部分就是商誉。而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在应税合并中,税法通常认可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商誉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应税合并的情形下,购买方在购买日会按照公允价值对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同时确认商誉。此时,商誉的入账价值就是企业实际为获得该商誉所支付的成本。
从税法角度看,在应税合并中,这部分商誉的成本是可以在未来一定期间内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因为税法承认了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所以允许企业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摊销或在处置时扣除。因此,商誉的计税基础就等于其账面价值。
举例来说,A公司以1亿元收购B公司,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那么产生的商誉就是2000万元。在应税合并中,这2000万元的商誉入账价值就是其账面价值。同时,税法也认可这2000万元的商誉成本,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中,这2000万元就是商誉的计税基础。在未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这2000万元的商誉进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综上所述,在应税合并中,由于税法对商誉成本的认可和相关扣除规定,使得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等。这种规定有助于保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避免企业在税务申报和会计核算之间出现过大的差异,从而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