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供就餐职工却私自外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在探讨单位提供就餐职工却私自外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提到的“上下班途中”是一个关键概念。一般来说,“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但是对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外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进一步分析。
对于职工就餐的情况,如果单位提供了就餐条件,职工私自外出就餐,需要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范畴。如果职工外出就餐的时间、路线等符合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单位食堂的饭菜实在无法满足正常饮食需求,或者存在卫生等问题,职工外出就餐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范围内,那么这种外出就餐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合理的生活需求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在外出就餐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职工仅仅是出于个人喜好等 原因,在单位正常提供就餐的情况下,随意外出就餐,并且外出的时间和路线明显不合理,例如去距离单位很远的地方就餐,或者就餐时间过长等,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就不被认定为符合工伤认定中合理范畴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就很难认定为工伤。
总之,单位提供就餐职工却私自外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职工外出就餐的合理性,以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等因素。职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食堂情况证明等,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